律师在服务企业客户时,合同审查在常规服务内容中往往占比较高。如何把握审查思路、保证审查质量至关重要。本文以律师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视角,围绕合同审查的基础思维、重点问题、主要条款、审查工作成果,总结相关实务经验分享如下:
一、合同审查的基础思维
不同行业的业务特性决定了律师面对的合同类型是复杂多样的。思维决定方向,合同审查的基本思维可应用到不同具体的合同。
(一)熟悉客户业务模式
了解客户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大前提,包括不限于了解企业所处于的行业类型、主营业务、部门构成、合同管理制度等等。熟悉行业类型,可相应了解所属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情况;熟悉主营业务,可相应了解企业签订的合同类型、合同标的额等基本情况;了解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相应熟悉公司的合同签订流程、合同管理部门、合同范本体系等信息。从合同审查角度,熟悉业务最为关键。
做到熟悉业务,宏观上需了解:所属行业的盈利模式、业务端上下游的基本情况、业务涉及的合同类型、企业合同管理的内部流程等;微观上需了解:客户的需求及关注要点、送审合同的签订背景、交易结构、履行风险等等。
在打好熟悉业务的基础上,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合同审查服务将事半功倍。具体到每一项合同审查工作中,律师应与公司法务、经办业务人员建立沟通交流的机制。接收到送审合同时,应与企业对接人员第一时间沟通合同背景以及交易细节等信息,沟通内容视不同情况而异。对于标的额、风险较大的重大复杂合同,必要时可通过会议方式沟通。相较于在合同中批注确认疑问,事前沟通将大大提高审查效率。
(二)了解合同交易行为
透过现象看本质,所有合同本质上都指向交易行为。了解交易行为,可以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通过签订合同,合同主体需要做什么,为了什么商业利益,以及背后的合同目的。学会如何了解交易行为,将对合同审查工作很有帮助。以 EPC 合同举例,从以下方面了解交易行为:
1、交易行为是什么
交易行为由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模式构成。通过术语、定义检索, EPC (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是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即 EPC 合同指向的交易行为是业主和承包人的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承包人完成设计、采购、建设等工作内容,业主支付价款。
2、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属于合同审查的法律依据,系统梳理学习该等规范文件,有利于全面了解交易行为是什么、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尤其涉及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助于认识该类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等等。
3、交易行为所涉及示范文本或其他范本
2020 年 11 月 25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示范文本往往对于合同起草、审查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通过示范文本,可初步了解该类型合同的基本合同条款,从而对审查具体合同查漏补缺、针对性修改提供思路。
4、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常见法律纠纷
通过类案检索,检索同类型合同引发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结合不同案情、争议焦点和裁判结果的分析,深入了解交易行为的法律纠纷。经检索 EPC 合同引发的诉讼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聚焦在合同效力、合同价款结算、欠付工程款 / 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点、违约金标准等等。在日常办理诉讼案件、服务常法过程中,也可就不同类型合同引发的争议及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归纳。
(三)防控合同法律风险
没有完美的合同,也没有不存在风险的交易。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并非完全消除合同风险,而是帮助客户防控法律风险。合同条款往往在发生纠纷时彰显价值,做好合同审查,事先可防止风险发生,事后可使合同主体的损失可控或存在救济空间。
防控风险的第一步是识别风险。合同风险一般可分为合规风险、合同文本风险。合规风险主要聚焦合同管理,例如:合同是否存在倒签;按照规定需经招投标流程,合同是否经过招投标,合同主体是否达到资质要求、合同文本是否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偏离等等;合同落款签字人是否取得合法授权等等。尤其在服务一些央企、国企性质客户,合规风险的重要程度并不亚于合同文本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要求律师对于企业的性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等有所了解和熟悉;合同文本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效力风险、合同主体风险、履约风险、违约风险。律师可利用办理诉讼案件的经验优势,识别梳理不同类型合同的法律风险。对于同类型合同频发的法律风险,律师应寻找并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给到客户有价值的建议。
防控风险的第二步是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例如:在合同文本中增加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条款,确保发生履约风险己方损失可得到相应保障;就合同履行环节,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对于重大风险,应着重作出提示和建议,供客户决策参考。
二、合同审查的重点问题
把握合同审查的重点问题,除节省律师、法务、业务的时间精力外,也可体现企业聘用律师的真正价值。
(一)审查必备条款、核心条款是否完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条款属于合同的通用基础必备条款。具体到有名合同,可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也可参照相对成熟的示范文本进行查漏补缺。每种类型合同的核心条款侧重点不同,建议围绕合同履行环节相关的重点条款展开。
(二)审查重点条款表述是否准确、存在歧义
如条款表述不清存在不同解释,除无法指引合同主体正常履约之外,发生争议时极易使合同一方陷于被动地位。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案涉销售合同中约定:“款到发货,交货地点为某仓库,需方在交货地点自提。”买卖双方对于此处的“款到发货”具有不同的理解,买方认为只有付了货款,卖方才应当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而卖方认为货物完成生产,在供货期将货物运至仓库,买方不付款不提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款到发货”的不同理解和解释,直接影响卖方请求买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审查中如发现不准确或歧义表述,应及时与企业对接人员确认,并给出纠正意见。
(三)审查合同是否涉及无效情形
如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律师应作出重点风险提示,对于部分无效的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利益失衡
在客户作为合同乙方的情境下,合同文本一般由甲方提供,合同条款设计一般对乙方存在诸多不利内容。对于客户严重不利的合同条款,律师应重点识别并作出提示,同时出具修改意见,使双方利益达到相对平衡。例如:如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则应根据预估经济损失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比例;或合同没有对甲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则应进行补充。
三、合同审查的主要条款
考虑到审查效率,应围绕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篇幅有限,以下主要条款仅供审查简单合同参考。
(一)合同标题
合同标题应与合同性质保持一致,否则易引发法律适用的争议,例如:标题为 BOO 合同、内容实为 BOT 合同,一字之差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性质、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如存在不一致或矛盾问题,应和客户沟通确认后再开展审查工作。
(二)合同主体
审查合同主体主要包括:主体基本信息、主体资格、资质条件、履约能力、涉诉及执行案件情况等。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审查范围不限于下列内容。
1、主体基本信息
涉及自然人,姓名、身份号码、户籍地 / 居住地联系地址等信息需齐全准确,其中姓名和身份号码必不可缺;涉及企业法人,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信息应准确,常见表述错误“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涉及文本内容较多的复杂合同文本,可在主体信息处增加联系信息。
2、主体资格
即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合同主体为企业,应核查是否处于正常存续状态,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或破产清算情形。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企查查、天眼查网站。
3、资质信息
在部分类型的合同中,合同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例如:施工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要求承包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专业资质。一般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初步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质证照。
4、履约能力
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注册资本金额及实缴状况;股东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股权及动产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是否存在重大债务风险;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等司法风险。
5、涉诉及执行案件情况
查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涉诉、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以及历史上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案件数量、标的额等,可初步评估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履约方面的信用风险大小。
(三)合同标的物相关条款
合同标的是指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标的物是指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围绕合同标的物展开的条款应保证准确性。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标的物的审查主要围绕货物的名称、规格 / 型号、数量、质量、单价和总价。其中,质量标准应具体、准确、有效、可执行,质量标准通常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相匹配应设置质量责任条款,包括质量异议期限、异议方式、具体质量责任。合同单价、总价等价格信息是否含税、税率问题需重点审查,如价格为暂定价,应审查价款结算的计算依据 / 计算公式。
(四)结算和支付条款
所有合同均离不开价款结算和支付。结算和支付条款作为核心条款,在实践中最容易产生纠纷。该部分内容需重点审查:
1、结算条款
( 1 )结算流程
结算流程是指合同主体确定合同价款的程序约定,审查重点是条款的可操作性。涉及履行期限长、进度款的合同,结算流程需根据合同履行顺序、企业的内部特点进行合理安排。
( 2 )结算依据
合同价款需要相应的结算依据,审查重点是与合同的适配性。以买卖合同为例,货物的数量需有提货单 / 过磅单 / 收货单等书面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具体根据合同性质、类型进行审查。
( 3 )结算时间
结算时间的起算点应予以明确,审查重点是起算点的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多期付款的合同,每期的结算周期、时间应予以区分约定。
2、支付条款
( 1 )支付条件
支付条件即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支付条件应与合同义务紧紧相扣。例如在 EPC 总承包合同中,合同价款一般分为设计款、设备款、建安款、其他费用,支付条件应根据不同款项性质作出区分。
( 2 )支付时间
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安排一般分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付款时间可与结算时间相匹配,结算完毕后,在满足支付条件后完成价款支付。
( 3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为主,此时合同中应明确指定收款账号,账号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如涉及承兑汇票,审查汇票的类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一般优先银行承兑汇票。
( 4 )发票
发票信息包括: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内容、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发票的常见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可作为付款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考虑部分企业内部报支流程需将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合同可约定:“在满足支付条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 X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
(五)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行为分为不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上述方式可并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重在审查是否对己方严重不利的约定,对于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有合同依据供客户救济。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要点如下:
1、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约定不应一概而论笼统设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违约程度)作出区分约定,否则可能导致违约责任过重或过轻,限制发挥违约条款的作用。
2、经济损失的范围、计算方法
违约条款应明确约定经济损失的范围、计算方法。经济损失可分为:全部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分为生产利益损失(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经营利益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转售利益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除此之外,也可将“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列为经济损失的范围。除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之外,对于难以举证的经济损失,可约定计算方法。
3、违约金
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经济损失、惩罚违约行为。考虑到实践中经济损失的认定、举证较为困难,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可设置固定金额,也可设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违约金设置应当合理,不应过分高于经济损失,一般不超过造成损失的 30% 。就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相对公平合理,也易被合同主体接受。合同审查时,根据客户处于付款方或收款方的主体地位,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也可作实际调整,以最大程度发挥违约金的作用,平衡合同主体的利益。
(六)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仲裁或诉讼。审查重点为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常见的无效约定情形包括:( 1 )或仲或裁;( 2 )仲裁机构名称错误不全;( 3 )仅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列明具体法院;( 4 )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约定签订地,或约定签订地未具体到区县、和合同实际履行无实际联系;( 5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等等。
如选择仲裁方式,建议采用选择仲裁委官网的示范表述;如选择诉讼方式,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如客户处于优势地位,优先由客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合同生效条款及落款
通常合同生效条款的表述为:“合同自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章主要包括合同专用章、公章,通过熟悉企业的内部印章管理办法,可作针对性修改。
落款签署内容,重点审查签字人员的表述是否准确,如合同主体涉及分公司、分支机构,签字主体应为企业的负责人。如非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署,应提示客户对授权文件进行适当核查。
四、合同审查的工作成果
律师审查合同,不能进入“为了改合同而改合同”的误区。对于工作成果的形式和质量,应一切以客户实际需求为准。
(一)提交形式
1、修订版本的合同
对于电子版的送审合同,应规范使用 Word 的审阅工具栏的修订、批注功能,对于重点审查意见可使用标注颜色。除修订模式下的增补、删改之外,还应灵活使用批注功能,对于待确认内容、以及修订内容均可在批注中详细解释说明。
Word 修订用户名建议改成律所简称(中文或英文字母皆可)+ 律师简称,以便客户及其他审阅人均能对修改用户身份一目了然。律师接收送审合同时,第一时间将合同另存为重命名,一般命名格式:日期 + 合同名称 + 律所简称 + 修订版。审查完毕后,将修订版合同文本、清洁版文本(如有必要)发送至客户。
2、合同审查意见书
出于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要求,或一些重大合同,客户需要律师出具专门的审查意见书。合同审查意见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标题:合同名称 + 合同审查意见书,其中合同名称可省略。
首部:送审日期 + 送审合同信息 + 审查内容 + 审查法律依据。
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合同主体资格、资质条件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签订的合规性(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等。
合同审查意见:一般按照条款顺序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审查问题+审查建议。
风险提示及建议:如存在重大风险,单独作出风险提示和建议。
声明: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局限性、法律依据的时效性、用途、客户的独立判断。
落款:律所、审查律师、日期。审查意见书作为非诉文书,出于规范性以及客户要求,应有律所盖章、律师签字。
3、其他形式
在服务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应注重周期反馈,提高整体的服务质量。在向客户进行季度或年度汇报时,服务报告中可对合同审查的数量、类型、主要合同风险作出分析总结,并对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出相应建议。同时可协助企业建立合同范本体系,就已有合同范本进行优化,或协同公司法务、业务部门制定相应合同范本。
(二)质量要求
1、按时交付。接收到送审合同时,考虑合同审查工作时长、是否依赖于客户递交的其他信息材料等因素,与客户对接人确定交付时间,在交付期限内反馈给客户。
2、审查意见表述规范。审查意见表述应采用正式书面表达,对于实质修改审查意见,批注中应说明修改理由、依据。
3、审查意见全面细致有侧重。全面细致,要对合同主体、合同整体框架、合同文本格式等进行审查,并注意细节问题。有侧重,是在符合客户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把握合同审查的深度,审查意见能够直中要点,确保每一个审查意见都是有必要的。
4、审查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力求审查意见每一个建议都是有用的。尤其合同风险的处理方案及建议,应当同时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结语
合同审查能力非一时之功,需大量理论和实务积累。笔者将继续精进业务能力,围绕“如何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合同审查服务”问题,持续总结经验心得。上述合同审查实务经验,仅供各位同行交流学习。
来源:iCourt法秀 作者: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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